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📓勞資爭議(一)-公司可與女員工約定「結婚就離職」嗎❓

在台灣應徵工作過程中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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📓勞資爭議(一)-公司可與女員工約定「結婚就離職」嗎❓

在台灣應徵工作過程中,常常是被錄取就覺得謝天謝地了,錄取後雇主不管拿什麼契約、文件,一般員工也不敢有異議,只能簽名、同意。

那如果女員工事先簽署文件,與公司約定將來結婚就離職,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?

有人或許會認為那是雙方你情我願,縱使不公平也有效吧!

法律確實有保障大家原則上可自由的決定要不要訂約、與何人訂約、要訂什麼內容以及訂約的方式。(此即「契約自由原則」)

但這並不是毫無節制的。

「民法」就有規定,若大家訂立的契約內容,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,就是無效的。而「公共秩序」、「善良風俗」依照法院的解釋,是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。

那公司和女員工這樣的約定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嗎?

司法院對此就曾說明,這樣的約定已經破壞男女平等原則,甚至限制女員工的工作權、結婚自由,所以應已違背我國的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,應為無效。

後來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更直接立法禁止公司與員工這樣約定。

另外也禁止約定「將來懷孕、生小孩或育兒就必須離職」。如果違法作上述約定,該約定是無效的,公司更將因此遭受罰鍰處分。

所以如果你是員工,誤簽這樣的契約,別傻傻的委屈離職。

如果你是公司,趕緊收手,回頭是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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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法條、實務見解:

司法院78年8月(78)廳民一字第859號函
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
民法第71條、72條
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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